| 22团食品安全及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
| 2008-04-07 18:22 文章来源:新疆兵团二十二团工商科李春亮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根据《关于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师机发〔2007〕1086号)及《农二师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二十二团实际,制定二十二团食品安全及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及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工作,使二十二团的食品安全及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保证各项监控及工作指标在兵师规定之内,确保团域内食品安全及畜禽定点屠宰安全。
(二)领导小组:
组 长:团长 程 伟 政委 黎明强
副组长:副政委王晨霞、副团长王作山、工会主席石剑华
成 员:团工交建商科 李春亮 畜牧中心 严正红、杨刚
医控中心 焦志龙、李宏
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加强对辖区内小食品、小作坊及公共食堂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的持证管理和工作现场的抽查、检查工作。对食品销售店要加强食品进货台账和过期食品处置台账的查阅管理,坚决杜绝来路不明食品或过期变质食品在团域内销售,依法从严处置违规经营商。上述工作具体由团医控中心负责实施。畜禽定点屠宰场及肉制品的加工销售监管工作具体由团畜牧中心负责实施。
(二)食品加工、销售商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自觉接受团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开向社会承诺以下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决做到:不生产不符合卫生指标的食品,不销售来路不正的食品,不销售过期或变质食品。
(三)屠宰经营户职责:
强化定点屠宰场的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以下事项: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场屠宰; 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场销售;对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肉、病死猪等病害畜禽;承担屠宰场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团主管部门。
三、限期整改
团对两个生猪屠宰场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
发现有违规行为,团主管部门将依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团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2 在屠宰场内向屠宰畜禽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3 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4 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团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 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账管理制度的;
2 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 未在规定时间签定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4 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5 不能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6 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工作不利、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团食品安全及畜禽屠宰
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